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崇明低碳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崇明低碳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由能源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中心宗旨:合作各方以共同打造“崇明低碳研究中心”为基石,以推动崇明低碳发展促进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为目标,集各家所长,汇各方所能,传递低碳理念、推广低碳技术、实践低碳项目、普及低碳文化,为低碳发展的未来创造无限可能。

第四条 中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中心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资源整合,融合发展。以崇明世界级生态岛为支撑,利用各中心单位资源及技术优势,推动低碳技术的发展。

第六条 创新引领,开放发展。以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的发展目标为导向,创新技术及合作模式,以开放包容的思维进行技术创新、组织创新、模式创新。

第七条 合作共享,协同发展。共享资源要素,突破体制机制障碍,营造“低碳”领域发展的宽松环境,实现多元合作协同发展。

第三章 中心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 联合发起:各单位联合发起成立“崇明低碳研究中心”,中心总部设在航天智慧能源研究院,为推进崇明示范落地及宣传交流,分别在上海崇明生态发展研究院、上海市节能协会设置办事处。

第九条 联合研究:“崇明低碳研究中心”将依托合作各方的研究优势,集聚各方乃至社会各界的研究力量,结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低碳发展需求及清洁能源需求,追踪国内外先进低碳技术,引进并研究适用于崇明的低碳技术体系。

第十条 联合开发:“崇明低碳研究中心”将依托合作各方的研究优势,在崇明开展低碳技术落地评估,编制各类技术在崇明落地的可行性方案,从技术先进性、碳足迹分析、生态环境影响、技术经济性等多维度为合作各方提供项目开发服务。

第十一条 联合推进:“崇明低碳研究中心”将依托合作各方的研究优势,积极配合合作各方推进示范项目落地建设,在示范项目及技术推广中提供技术支持,积极传递低碳理念、普及低碳文化、组织低碳活动、打造低碳品牌。

第四章 中心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中心组织机构设置为:理事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各方委派一人共同组成,定期主持召开理事大会讨论中心重大事项。理事会任期为两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换届时理事会成员人选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决定。选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多名。

1. 理事会的职责:

(1)选举或者罢免本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

(2)维持中心稳定运行,批准中心《章程》修订事项和中心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3)决定中心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4)定期组织召开中心理事会,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听取中心成员对中心工作和发展意见;

(5)听取秘书处工作报告;

(6)决定中心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7)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2. 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副理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或委托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

另外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章程、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中心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其它理事会认为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中心理事会执行机构。中心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由中心理事长提名,副秘书长多名,由各副理事长提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为两年。

1. 秘书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中心日常事务;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3)负责受理中心外单位加入中心的申请,对其资格做初步审查;

(4)负责规划和管理中心工作委员会相关工作;

(5)负责受理中心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

(6)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7)对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

(8)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2. 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为两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中心成员

第十五条 中心成员由单位和个人构成:

加入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心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低碳领域的专家,学者加入中心满足本项即可);

(2)必须是中国内资机构或内资控股机构,独立法人,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3)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拥有参与和承担中心有关工作的实力, 致力于推动低碳产业技术创新;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中心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中心理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中心成员权利:

(1)参加中心成员大会,参与中心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

和表决;

(2)就中心应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心的发展提出建议;

(3)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4)对中心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5)在不影响中心及其他成员利益的前提下,提出退出中心。

第十八条 中心成员义务:

(1)以推动中心成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中心成员共同利益,为中心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中心建设;

(2)拥护和遵守本章程,执行中心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保守中心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全力维护中心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中心名义从事有损中心声誉的活动;

(4)指定专人负责同中心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5)加大对自身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中心理事会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6)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中心成员不得随意退出中心。一旦被批准退出中心,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否则须承担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7)不设置障碍影响中心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十九条 中心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 加入程序

(1)向中心秘书处索取中心加入申请书;

(2)向中心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心加入申请书及单位资质复印件;

(3)中心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中心理事会;

(4)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

(5)签署相关协议,正式成为中心成员;

2. 中心成员的退出

(1)中心成员退出中心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七个工作日内报中心理事会批准;

(2)中心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中心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3)中心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中心。

3. 中心成员的除名

中心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中心其他管理规定的;

(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3)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4)因违法违纪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所有中心成员表决通过后即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崇明低碳研究中心理事会。

2019年9月27日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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