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上海市节能协会能源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节能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为促进能源产业和信息产业的深度融合,推动能源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发展,进一步促进上海节能、环保(减排)、绿色、低碳的全面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积极营造能源互联网发展环境和氛围,构建能源互联网开放共享体系,创新能源互联网商业模式。

2.促进实现能源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建立能源互联网合作机制,培育和打造能源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全方位参与上海科创中心和智慧城市建设。

3.围绕能源互联网产业发展布局,定期组织召开能源互联网主题论坛,探讨业内前沿技术和热点问题,努力培养能源互联网创新人才。

4.研究并组织制定上海能源互联网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积极推动上海市能源互联网产业体系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协会决定任免。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四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一般应先成为协会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一般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可由协会指派,也可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也可签订协议,按一定比例上缴协会后,由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须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主任、名称、办公场所、业务范围等变更,经主任会议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由协会作出决定,也可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批准。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批准。并由协会负责解释。

2019年9月27日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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