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能源互联网创新联盟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费
会费是指会员根据上海市能源互联网创新联盟(简称联盟)章程向联盟缴纳的活动经费,会费收入是联盟经费的重要来源,必须用于联盟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条 会费收取原则
会费收取实行分级差额会费制原则,按照会员单位性质和在联盟内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会费标准。
第三条会员会费标准
会员会费标准的制定,应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制定会员收取标准,并需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一)团体会员年缴纳会费2500元
(二)理事单位年缴纳会费6000元
(三)副理事长单位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理事长单位年缴纳会费30000元
第四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联盟秘书处发出会费缴纳通知,各会员单位按照规定标准通过汇兑或现金缴纳。
(二)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缴清年度会费。
(三)会费由上海市节能协会秘书处代为,统一出具《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并加盖上海市节能协会财务专用章。
(四)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
(五)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按照联盟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即“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六)会员单位暂时有困难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缓交或减免处理。
第五条 会费管理和使用
(一)会员单位会费收入,按照联盟章程规定的条款合理安排使用。上海市节能协会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记载并管理会费的收支情况。收支使用及报销手续按照上海市节能协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二)理事会应将每年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
2018年1月30日
2019年9月27日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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