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   协调   绿色   开放   共享

上海市能源互联网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上海市能源互联网创新联盟【英文名称为:Shanghai Energy Internet Innovation Alliance(SEIIA),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由能源企业、互联网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创新、合作、发展、共赢”。紧紧围绕“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抓住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和培育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四新”经济契机,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对接国家战略,突出上海能源互联网产学研基础和优势。以创新、开放和包容的能源互联网思维改革创新,打造能源互联网创新融合新模式和“节能、环保(减排)、绿色、低碳、信息、安全、高效”的宽松生态环境,促进能源和信息的深度融合,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实现实体经济能级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形成对长三角乃至全国的产业辐射带动能力,确立上海能源互联网发展新优势。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联盟依托上海市节能协会,接受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联盟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资源整合,融合发展。以上海科创中心和智慧城市建设为支撑,利用协会平台及资源,融合本市能源、制造、现代服务业基础优势,推动专业领域交叉互动和跨界发展。

    第六条 创新引领,开放发展。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创新业务及服务模式,以开放包容的思维进行产品创新、组织创新、模式创新。

    第七条 合作共享,共赢发展。共享资源要素,突破体制机制障碍,营造“互联网+”宽松环境,实现多元合作共赢发展。

    第三章 联盟的任务

    第八条 积极营造能源互联网发展环境和氛围,构建能源互联网开放共享体系,创新能源互联网商业模式。

    第九条 促进实现能源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建立能源互联网合作机制,培育和打造能源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全方位参与上海科创中心和智慧城市建设。

    第十条 围绕能源互联网产业发展布局,定期组织召开能源互联网主题论坛,探讨业内前沿技术和热点问题,努力培养能源互联网创新人才。

    第十一条 研究并组织制定上海能源互联网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积极推动上海市能源互联网产业体系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7.联盟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联盟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联盟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联盟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是联盟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为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换届时理事会成员人选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决定。

1.理事会的职责:

(1)选举或者罢免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

(2)维持联盟稳定运行,批准联盟《章程》修订事项和联盟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3)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4)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5)定期组织召开联盟理事会,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听取联盟会员对联盟工作和发展意见;

(6)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7)决定联盟会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8)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2.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副理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或委托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对于项目立项、审批、申报和资金分配等重要事项,需经过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另外涉及以下内容的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章程、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其它理事会认为须经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日常管理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其单位组成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会单位任期为四年。其行使理事会职责中的(2)、(3)、(4)、(6)、(7)项。

常务理事会可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代理理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或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或委托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对于项目立项、审批、申报和资金分配等重要事项,需经过常务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为联盟的综合咨询机构,为联盟指明正确的技术发展方向并提供提高联盟管理水平的指导,由能源互联网行业机构领导人、有关方面权威专家、资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联盟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议通过后任职。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联盟理事单位以上推荐,理事会批准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秘书处备案。专家委员会任期为四年。

1.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1)专家委员会成员接受邀请出席联盟的各种活动,对联盟工作重点给予指导意见,参与和指导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对实际合作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支撑;

(2)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3)负责对提高联盟的管理水平提出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

(4)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5)对联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就资金筹措、使用等提出建议;

(6)定期列席常务理事会提出相关建议,并作专家委员会年度报告。

2.专家委员会任期为四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为四年。

1.秘书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3)负责受理联盟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4)负责规划和管理联盟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

(5)负责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经形式审查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议、理事会审批;

(6)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7)负责对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

(8)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2.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为四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联盟会员

第十九条 联盟由单位会员构成,加入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2.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院校等单位和社团组织;

3.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致力于推动能源互联网产业技术创新;

4.各联盟会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除项目(专题、课题)合同的约定外,联盟与联盟会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方可生效。被批准的新加入单位需签署协议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由理事会颁发联盟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联盟会员权利:

1.参加联盟会员大会,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2.就联盟应组织实施的项目、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

3.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4.对联盟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5.以优惠方式参加联盟举行的各种交流、培训活动等;

6.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会员利益的前提下,提出退出联盟。

第二十二条 联盟会员义务:

1.以推动联盟会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会员共同利益,为联盟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建设;

2.拥护和遵守本章程,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保守联盟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联盟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4.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5.共同分担本联盟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联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6.加大对自身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制造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承担相应责任;

7.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联盟会员不得随意退出联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联盟,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否则须承担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8.不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二十三条 联盟会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向联盟秘书处索取联盟加入申请书;

(2)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联盟加入申请书及单位资质复印件;

(3)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联盟理事会;

(4)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

(5)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年费;

(6)成为联盟会员,由理事会颁发联盟会员证书。

2.联盟会员的退出:

(1)联盟会员退出联盟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补齐应交的年费,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七个工作日内报联盟理事会批准;

(2)联盟会员退出后,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3)联盟会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4)联盟会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联盟会员的除名:

联盟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的;

(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3)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4)因违法违纪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四条 联盟会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联盟会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和项目(活动)经费,统一纳入上海市节能协会的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或者按照与协会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联盟会员的自筹经费(包括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2.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益;

3.创业基金投资;

4.国家、地方政府拨款的项目经费;

5.地方政府提供的资助经费;

6.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 日常办公费用主要用于联盟会员活动,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办公经费来源于联盟会员会费,不足部分按年度预算由联盟会员单位协商分担。首年度经费由联盟秘书处另行提案,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每年10月1日前交纳。每年4月1日后加入的会员当年会费可做减半处理。联盟会费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

第二十九条 联盟活动经费全部用于联盟会议等活动、与联盟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和各工作组相关工作的启动、技术或市场考察以及日常管理等。

第三十条 联盟活动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联盟秘书处应每半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联盟理事会通报,并接受理事会的质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时生效,并报上海市节能协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能源互联网创新联盟理事会。

2019年9月27日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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