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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氢能基础设施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长三角氢能基础设施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Yangtze River Delta Hydrogen Infrastructure Industry Alliance(YHIIA),以下简称"联盟"】。

联盟住所:【待定】

    第二条 联盟是由氢能产业链企业(涵括制氢、储氢、运氢、加氢企业,燃料电池整车及系统、核心零部件制造企业,燃料电池车运营及使用企业等)、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勇为人民伏雾,力争氢史留名,立足长三角,服务全中国,立足“制储运加”,做通“氢车站用”,协同推动长三角各地氢能基础设施综合解决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实现氢能产业链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资源共享、互利共赢,推进长三角氢能产业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联盟依托上海市节能协会氢能专委会,接受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上海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促进中心建立“基础设施中心”。

 

    第二章 联盟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按照政府导向,注重规划落地。以长三角地方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为指导,利用协会平台及资源,共享整合联盟成员的资源要素,实现多元合作共赢,协助政府规划的制度和落地。

    第六条 研究业内需求,协调行业共赢。联盟将研究业内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及区域范围内公众认知,提出有效建议,推动行业公平、有序、高效发展。

 

第三章 联盟的任务

 

    第七条 联盟根据政府的顶层设计和产业链企业基层战略,站在长三角氢能整体发展的高度,对氢能基础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和布局,开展创新业务及服务模式研究,以及技术、资本、人才、政府政策的对接研究,切实推进长三角氢能基础设施发展。

第八条 加强氢能基础设施体系(“制-储-运-加-管”)产业布局,组织联盟企业推进示范运营。以“气-车-站-用”联动运作为基础,联盟对区域基础设施综合解决方案进行统筹规划,引导联盟成员协同资源,实现方案的快速落地,初期促进示范运营,中长期促进行业产业化、规模化、科学化。

第九条 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一方面,加强与长三角各地政府沟通,参与氢能产业政策的制定、目标选择和方案论证;另一方面,实现联盟企业间的资源共享、人才互补,以及技术、资金和产品的合作,促进联盟内企业在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合作。

第十条 产业联盟及成员加强与证券公司、产业基金、融资租赁、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多方位合作,利用资本力量推动长三角氢能基础设施加快布局与落地。

第十一条 联合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多方资源,加强行业标准制定,探索有效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加速对氢能基础设施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二条 联合开展氢能市场调研与政策研究,协调各方资源,获取市场信息,争取政府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加强宣传、科普和对外合作,积极利用新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做好推广和传播,回应社会关切,促进民众对氢能产业链技术和产品的正确认知。

第十四条 加强与境外发达国家企业开展技术、业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大会。

联盟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联盟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联盟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联盟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联盟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是联盟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为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换届时理事会成员人选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决定。

1.理事会的职责:

(1)选举或者罢免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

(2)维持联盟稳定运行,批准联盟《章程》修订事项和联盟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3)根据区域内政府或其他机构需要,制订长三角氢能基础设施细化的落地子规划,引导并组织联盟成员互相协作,实施落地上述发展规划。

(4)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5)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协调资金筹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6)定期组织召开联盟理事会,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理事会听取联盟会员对联盟工作和发展的意见;

(7)听取和审议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8)决定联盟会员的除名事项;

(9)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2.理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开,如需产生决议,应由到会理事或委托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表决可用邮件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执行机构。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为四年。

1.秘书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3)负责规划和管理联盟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

(4)负责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经形式审查后,提交专家委员会评议、理事会审批;

(5)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6)负责对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推广等事项进行登记;

(7)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2.秘书处工作人员任期为四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作为联盟的综合咨询机构,由氢能行业权威专家、资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为联盟指明正确的技术发展方向,并指导联盟提高管理水平。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单位推荐或自荐,经秘书处批准后签订保密协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1.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1)专家委员会成员接受邀请出席联盟的各种活动,对联盟工作重点给予指导意见,参与和指导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对实际合作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支撑;

(2)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3)负责对提高联盟的管理水平提出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

(4)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5)对联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就资金筹措、使用等提出建议;

(6)定期列席有关会议提出相关建议,并作专家委员会年度报告。

2.专家委员会任期为四年,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联盟会员

 

第二十条 联盟由单位会员构成,加入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2.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院校等单位和社团组织。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联盟会员权利:

1.参加联盟会员大会,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2.就联盟组织实施的项目、联盟的发展提出建议;

3.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4.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产业联盟发起方设立的平台公司、产业基金、项目公司及功能性公司的合作;

5.对联盟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6.以优惠方式参加联盟举行的各种交流、培训活动等;

7.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会员利益的前提下,提出退出联盟。

第二十三条 联盟会员义务:

1.以推动联盟会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会员共同利益,为联盟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建设;

2.拥护和遵守本章程,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各项规定,积极配合联盟整体规划制定与实施,保守联盟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联盟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4.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5.共同分担本联盟工作开展所需经费,按照联盟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联盟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6.不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联盟会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首批联盟会员采用联盟发起人邀请制,后续联盟会员加入程序:

(1)向联盟秘书处索取联盟加入申请书;

(2)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填写完整的联盟加入申请书及单位资质复印件;

(3)经联盟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4)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会费,成为联盟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联盟会员证书。

2.联盟会员的退出:

(1)联盟会员退出联盟应向联盟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2)联盟会员退出后,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3)联盟会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4)联盟会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联盟会员的除名:

联盟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联盟其他管理规定的;

(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3)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4)因违法违纪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五条 联盟会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联盟会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和项目(活动)经费,统一纳入上海市节能协会的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或者按照与协会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联盟会员的自筹经费(包括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赞助或捐赠);

2.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益;

3.创业基金投资;

4.国家、地方政府拨款的项目经费;

5.地方政府提供的资助经费;

6.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

第二十八条 日常办公费用主要用于联盟会员活动,理事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办公经费来源于联盟会员会费,不足部分按年度预算由联盟会员单位协商分担。首年度经费由联盟秘书处另行提案,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联盟活动经费全部用于联盟会议等活动、与联盟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和各工作组相关工作的启动、技术或市场考察以及日常管理等。

第三十条 联盟活动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联盟秘书处应每半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联盟理事会通报,并接受理事会的质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时生效,并报上海市节能协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长三角氢能基础设施产业联盟理事会。

2019年9月27日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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