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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人大公众网4月23日消息: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今天下午表决通过了《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适用范围从原来仅限于工业领域,完善为涵盖包括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领域、覆盖全社会范围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节约能源法保持一致。随着法规适用范围的扩大,法规对本市节能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也作了相应的修改。《条例》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宏观上推动节能工作的职责,同时详细规定了政府各部门在节能工作方面的职责。《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定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监督、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节能管理职责。具体的节能日常监察工作,由各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承担。

据介绍,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上海人大公众网及东方网刊登条例草案全文,征求市民意见;将条例草案印发人大代表、区县人大常委会,到企业、研究部门进行调研,搜集各方意见。其中许多意见都被采纳。例如,有市民建议条例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进行规定,《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条例》还对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2019年10月21日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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